周冬雨事件真相

周冬雨是大明星,也是瘦瘦弱弱的小女生。

对于大明星,我是敬而远之的,即便欣赏谁,也不至于追星,在我看来,追星族跟“低能儿”,有时可以划等号。

不过抛开明星的光环,周冬雨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羸弱的小女孩,当然,这只是我“以貌取人”的主观感受,可能人家并不羸弱。

不管怎样吧,对于一个女性,用未经证实的谣言,去诋毁和伤害,是颇为下作的,犯了口业。

比如,周冬雨最近起诉的这个苏某某,公然在网络发表一些言论,说曾志伟潜规则周冬雨。

我想问一问这个苏某某,曾志伟潜规则周冬雨,你是如何知道的?是道听途说,还是当时你就在现场,亲眼目睹了“潜规则”的经过。

若是道听途说,那就不该言之凿凿地公开发表“曾志伟潜规则周冬雨”这类言论,若是亲眼所见,那请拿出人证物证,拿不出来,那就只能认定造谣了。

我想,苏某某大概率是拿不出证据的,他(她)又没在现场“听床”,何以得出“潜规则”的结论?

明星也是人,也是要脸的,你苏某某信口雌黄,说人家这样一个小姑娘,跟几乎能当他父亲甚至爷爷的曾志伟“有一腿”,是非常恶劣的行为。

我们知道,一些明星,喜欢靠传绯闻,维持热度,但这种绯闻,首先得般配,男才女貌,一对璧人,赏心悦目,这才能既营造热度,又无太多负面影响,对于吃瓜群众,也是一种尊重,不至于让他们产生不适感。

再者,一个健康的绯闻,往往是你情我愿,纯粹被对方魅力吸引,没有任何利益交换,而苏某某的造谣,显然不属于“健康绯闻”的范畴。

我们承认,曾志伟是一个优秀的演员,尤其在《无间道》里的表现,堪称炸裂,但把这位年过七十的实力派演员跟周冬雨联系在一起,无论如何,都无法令人产生我上面说的“健康绯闻”所具备的“赏心悦目”的效果。

苏某某的造谣,对于曾志伟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于周冬雨,就是很严重的伤害了。

如果细究这个问题,那就涉及到“两性不公”的历史遗留问题,这种事,发生在男人身上,尤其是“有本事”的男人身上,那根本不算什么,用成龙的话说,那就只不过是——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

但相对于女性,传统文化的规训,封建遗毒的桎梏,令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犯了全天下女人都会犯的错”的主语。

于是,苏某某的造谣,也就成了凭空污人清白。

周冬雨事件真相

不得不说,中国的法院是公正的,周冬雨起诉苏某某后,法院判决,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周冬雨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冬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判决生效后,苏某某逾期未履行致歉义务,周冬雨申请强制执行。

这就对了,周冬雨是差这区区1万块钱吗?当然不是,人家需要的是尊严。

但我很好奇,“致歉义务”如何强制执行,是要几个大汉登门,摁着苏某某的脑袋,强行让他低头认错,并拍下视频取证吗?

这不是较真儿,是真不了解。

比如多年前,郭敬明抄袭庄羽,庄羽告到法院,郭敬明败诉,虽然赔了钱,却拒不道歉,似乎也无法奈何他,当然,后来郭敬明还是“良心发现”,给庄羽道了歉。

提笔至此,想到另一个富有争议,且有点复杂的议题——明星的隐私权。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明星当然也是人,但明星作为自愿进入公众领域的“公众人物”,在实操上,是需要让渡一些隐私权的,换言之,公众对于明星,有一定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

说白了,明星作为收入远超普通人的高收入群体,作为“大众宠儿”,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的界定与普通人有着明显的区别,经常处于一种动态的“灰色地带”。

这在法理和情理上,有点“吃瓜有理”的意味。

但这并不是说,明星的隐私权打了某种折扣,可以任人侵犯,在一些纯粹私人领域,明星的隐私权跟普通人无异,是受到高度保护的。

比如家庭住址这样的私人信息,一旦泄漏,会给明星当事人带来潜在危险,这就是为什么当年冯小刚导演要急赤白脸地痛骂那个泄漏他家住址的记者。

周冬雨事件真相

而在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领域,明星的隐私权就没那么“隐私”了,比如,涉及到偷税漏税,虚假宣传,违法犯罪,乃至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公众和媒体对明星是有监督权的。

其中,“公序良俗”这条有点意思,大众倾向于将明星的“道德水准”设定得高于常人,这么做其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明星往往有很多未成年粉丝,其一言一行,都可能影响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正因如此,当罗志祥作为“时间管理大师”被千夫所指这类事发生时,同样是在“隐私权”之外的“吃瓜有理”。

周冬雨事件真相

再往下,就是灰色地带了。

包括明星的恋情,婚育,日常消费等等,有的明星主动公开这些信息,以保持自己的热度,贼喊捉贼,也有的明星将这些视作隐私,是否侵犯隐私权,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是合理报道,还是恶意窥探,乃至是商业贩卖?

周冬雨作为明星,容易被人议论,是她的职业所带来的天然属性,这本无可厚非,但像苏某某那样,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四处散播“潜规则”的谣言,已然不是侵犯“隐私权”的范畴了,而是侵犯了名誉权,故而,法院判其罚钱加道歉,并无不当之处。

另外,最后多说一句,周冬雨女士,92年生人,已不是“少年的你”。

作为成年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无可指摘的,这种“黄谣”流言,若任其发酵,反而显得像是“默认”。

故而,周冬雨告苏某某,无论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基于“杀鸡儆猴”的公关战略,都是相当有效的。

本文作者:巷口老杨。

本文编辑:大王派我来寻山,金装特娘普。

巷口听风,小声告诉你,这个世界的秘密。将“巷口听风”设为星标,不错过每一篇硬核文章。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